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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牛肉销售牟利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老王在经营贸易公司期间,指使雇工被告人张明华等人将经营过程中囤积的过期冷冻牛肉篡改生产日期及产地标签,嗣后通过设在超市的专柜,或掺杂在牛肉礼盒中通过网络公司销售牟利。期间,老王还授意雇工将过期冷冻猪肉加工成香肠对外销售。

老王出资设立了一家生产销售冷鲜冷冻肉及肉制品为主营业务的贸易公司,他自己担任总经理,公司的日常管理,生产销售都由他负责。该公司将经营过程中囤积的过期冷冻牛肉篡改生产日期及产地标签后,销往超市和网络公司。当然还有将国企的冷冻猪肉做成香肠对外销售的。后来接到举报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国企牛肉予以了插口,共擦或一万多公斤的牛肉,价值高达几十万元。后来闻风而逃的老王被抓获归案。

老王到案后对其指使员工更改过期牛肉的生产日期和产地标签,并将生产日期改为发货当天或者前一天,以及将过期牛肉掺杂在牛肉礼盒内以及在超市设立的专柜进行销售。但老王并不承认自己的反追事实,他认为自己并没有销售国企牛肉,而是打算将国企牛肉销毁或者转为动物饲料,他认为有一部分鲜转冻牛肉和进口不属于过期肉。律师

被告人老王身为司直接责任人,与他人结伙,生产、销售以次充好的伪劣产品,待销售金额达68.2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张明华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老王以及公司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公司应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两人应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140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产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贰佰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后来对公司以生产、销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五十万元;对老王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对蔡某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扣押的过期牛肉被依法没收。(2017)沪0112刑初2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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