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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假种子造成种植户损失犯销售伪劣产品罪

被告人蒋某将购散装“冬辉825”(CAC825)甘蓝种子经某公司分装后,以某公司“冬升甘蓝”种子的名义出售给经销商及魏某等个体种植户共计2945包(每包10克),销售金额共计14万余元。该种子在实际种植中出现裂球、抽薹等现象,致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案发后,被告人蒋某已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王某、魏某、魏某、吴某、沈某、吴某的陈述,证人吕某、马某、陈先生、陈先生、李先生、刘先生、毛某、陈先生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案发及抓获经过,某发货通知书、某入库单、记账联,某送货单、发货凭证、发票、收据,某市农业委员会出具的案件移送书、情况说明、农作物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报告、田间现场照片、“冬辉825”目前生长状况的分析、品种说明及试种情况、包装照片,企业营业执照,调解协议书等证据证实。律师

被告人蒋某在销售种子时以次充好,销售金额十四万余元,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能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2013)奉刑初字第1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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