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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粉皮用明矾销售30万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被告人王乙结伙刘某、妻子田某(均已判决)在宝山区罗店镇蔡家弄村东蔡宅房屋内经营无证粉皮作坊,参与粉皮生产及运输,刘某、田某及被告人王乙等人违反《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在生产、加工粉皮过程中添加铵明矾,并以每斤1.5元的价格对外销售。

公安人员至上址查获成品粉皮共计194.45KG、铵明矾一袋、记账本二册、用于生产加工粉皮的设备及原材料等。经查,上述粉皮作坊共对外销售添加铵明矾的粉皮达20万余斤,共计销售金额30万余元。经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对上述查获的粉皮抽样检查,检出粉皮的铝含量为138mg/kg。被告人王乙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局宝山分局《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宝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案件移送意见书》、《移送涉案物品清单》、《现场笔录》、《涉案物品清单》及照片、《抽样取证单》、《关于田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的说明》,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检验报告》,从刘某、田某处扣押的记账本及账本整理清单,证人刘某、田某、姚某、陈某的证言,证人王甲的证言、刘某的手机短信照片,《厂房租赁合同》、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王乙结伙他人,生产、销售违规添加铵明矾的不合格粉皮,销售金额达三十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王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王乙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乙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六万元。(2014)宝刑初字第7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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