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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罪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包括市场交易秩序和商誉权。所谓商业信誉,包括商业信用与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是指社会对商品的良好称誉,是指对社会对他人在商业活动中的价值和地位的客观评价。商业信用,是指商业行为与经济能力在经济活劝中所受到的信赖。

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包括三个要素:其一,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其二,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其三,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具备其他严重情节。重大损失一般认为是对他人的正常经营活动照成经济损失,或者导致更严重的后果发生,比如停产,破产等。

所谓捏造是指虚构、编造不符合真相或并不存在的事实;所谓散布是指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知悉或可能知悉行为人所捏造的虚伪事实,方式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可以是当众公开传播,也可以是私下秘密告知。所谓他人不仅包括竞争对方,也包括其他生产者与经营者。但捏造与散布行为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本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品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或者单位实施的。当然,并不一定非要指名道姓,只要从捏造的虚伪的事实中能够推断出被损害的人或者单位是谁,就可以构成本罪。律师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客现方面存在五种行为表现形式:其一,通过发布对比性广告、声明性广告,散发公开信或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散布捏造的虚伪事实,恶意贬低、诋毁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二,组织人员以客户或消费者的名义向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或新闻单位等虚假投诉,诋毁和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三,在业务洽谈等公开场合故意向竞争对手的客户或消费者散布捏造的虚伪事实,贬低和诋毁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四,恶意诉讼,即捏造侵权事实并通过诉讼向社会公众散布这种虚假事实,贬低和损害他人的商誉。其五,在商品包装或说明书上,贬低和诋毁他人生产、销售的同类商品,损害他人的商品声誉。

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捏造并散布虚伪卅实的行为,会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律师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要表现为两类主体;一是商誉主体的竞争对手,处于不利地位的同行,其他生产者和经营者;二是新闻、报刊、电视台等媒介。消费者及新闻单位对经营者的产品质量、服务质量进行合理批语、评论的,不得认定为本罪。

罪与非罪:

“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和“有其他严重情节”是选择性要件。只要具备其一,则构成犯罪。重大损失是指实际损失,而不包括间接损失及潜在的损失。“有其他严重情节”包括行为人多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诋毁他人商誉,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因损害他人商誉曾经受过两次行政处罚或民事处罚又实施上述行为的;损害他人商誉的手段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极坏;或者致使他人经营陷入特别困境,被迫停产、停业、转产甚至破产的,等等,均可认为“有其他严重情节。”

单纯捏造或单纯散布虚伪事实的,不成立本罪。但应注意的是,在共同犯罪中,一部分人提款造事实、另一部分散布虚伪事实的,应认定为本罪。

根据刑法第221条与第23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徙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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