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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入20万张盗版光碟待销,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未遂

被告人李某低价购入20多万张盗版光碟,明知是侵权复制品,在的两处零售店销售。后来李某被抓获,现场还有没有销售出去的盗版光碟72135张。经新闻出版局鉴定,上述DVD音像制品均属非法音像制品。

公诉机关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起诉,提供了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快递单据、公安局《侦查实验笔录》,证人吴某的证言及《仓库租赁协议》,新闻出版局出具的《出版物鉴定书》,其他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的电影、电视、录像等制品,属于侵权复制品。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权、专有出版权的文字作品、音乐、电视、电视、录像、计算机软件、图书及其他作品以及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律师

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侵权的音像制品购进20余万张予以销售,至案发查获待售7万余张,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精神,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数额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不能构成本罪。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法所得数额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尚未销售的侵权复制品货值金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

虽查明已销售和待销售的盗版光碟数量达20余万张,但无证据证明违法所得达到10万元以上,故对被告人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未遂)定罪,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为维护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著作权管理制度,保护知识产权,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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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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