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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凭证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信汇和电汇)、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处所指的金融凭证是指狭义的,也是本罪的犯罪对象,仅仅指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及银行存单,如果使用伪造的、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构成票据诈骗罪。拨款凭证、银行进帐单等是否属于银行结算凭证在司法实践上存在争论。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有关金融凭证的管理制度,同时又对公私财产的所有权造成损害。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伪造”,是指行为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印制银行结算凭证的行为。“变造”,是指行为人在真实、合法的银行结算凭证的基础上或者以真实的银行结算凭证为基本材料,通过剪接、挖补、涂改等手段,对银行结算凭证的主要内容,非法加以改变的行为。

如果仅仅是伪造、变造金融凭证,但是没有使用的,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既有伪造、变造金融凭证的行为,又使用这些凭证进行诈骗的,属牵连犯,重一重罪处罚。本罪和诈骗罪属于法条竞合,本条为特别法条,诈骗罪为一般法条,如果既符合诈骗罪的犯罪特征,又符合本罪的犯罪特征,定本罪。律师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如对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不表现为明知,即不知道所使用的金融凭证是伪造或变造的,则不构成本罪。

对犯罪的处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本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恃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活动,只有达到了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才能构成犯罪,如果没有达到最低起刑点,即使有使用金融凭证进行诈骗的行为,也不能构成本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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