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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单据进行信用证议付贴现犯信用证诈骗罪

爱胜公司是于由上海某大酒店和某有线电视中心共同组建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被告人徐A担任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爱胜公司因未按规定申报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香港枫叶公司于1996年9月在香港注册成立,被告人傅某系该公司股东兼董事之一,并实际负责经营。

被告人徐A因爱胜公司经营亏损,遂与被告人傅某商议,以爱胜公司与香港枫叶公司有所谓ABS757塑料粒子外贸业务为名,委托其他公司代理进口,骗取他人信用证,再利用外贸业务信用证90天议付期的时间差占有信用证项下货款。

徐A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爱胜公司名义委托被害单位电线电缆公司、张江公司分别与香港枫叶公司签订多份进口塑料粒子的外贸合同后,由电线电缆公司、张江公司申请银行开具金额共计370余万美元的信用证给香港枫叶公司。

而傅某则通过伪造发票、装箱单、陆运提单、商品检验报告、保险单等信用证随附单据、文件,虚构货物从香港枫叶公司运往东莞金枫叶公司的事实,将上述信用证贴现,并在扣除每单开证金额3%的佣金后,将余款转给爱胜公司。徐A收到上述款项后,仅归还电线电缆公司、张江公司部分所谓的货款,至案发,仍造成电线电缆公司、张江公司损失共计2,235万余元。律师

被告人徐A因无力归还电线电缆公司和张江公司钱款而潜逃境外。A持马绍尔群岛共和国护照经香港由上海浦东机场入境时被抓获。傅某持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自香港由深圳罗湖口岸入境时被抓获。

依据证人王某、徐B、区某、李某、祁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徐A的护照、被告人傅某的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上海爱胜实业总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香港警务处协查的枫叶石化(香港)有限公司记录提要、信用证议付资料,深圳市蛇口捷达报关行出具的函,深圳海关出具的函、技术鉴定书、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核查情况登记表,相关协议、审计报告、信用证及附随单据、文件复印件以及被告人徐A、傅某的供述等证据指控:被告人徐A于1994年注册成立爱胜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徐A、傅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信用证随附单据、文件,并虚构货物交易的事实,骗取信用证,造成开证公司损失共计2,235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第六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构成信用证诈骗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徐A系主犯;傅某系从犯,应依照《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徐A辩称,其不知道与香港枫叶公司进行的交易是虚假的,主观上没有诈骗故意。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定性无异议,但认为本案系单位犯罪,且徐A有自首等情节,恳请对徐从轻处罚。

被告人傅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傅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傅某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交待态度较好,有认罪悔罪表现,恳请对傅减轻处罚。

(一)关于徐A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问题

被告人徐A曾供述,因爱胜公司负债累累,故其与傅某商定采用虚假贸易获取他人资金的方法来暂缓公司资金的压力,具体由其联系进口贸易的开证单位,傅某帮忙解决开证银行所需的单证,这些单证均是虚假的;这种业务每单需支出开证金额10%左右的费用,是亏损的,但考虑到公司很需要资金,既要还债,也要继续向进口代理公司支付费用,故只能继续做下去,结果漏洞越来越大,当其感觉再也撑不下去时,便有了逃避现实、一走了之的想法。傅某对此也曾供认在案,并与徐A的供述相互印证。

被告人徐A明知信用证随附单证是伪造的,亦明知其没有能力归还进口代理公司债务的情况下,仍采用虚假贸易的方法获取被害单位资金,并以后款还前款,在无法归还后又逃逸,充分反映出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被害单位资金的故意。故对被告人徐A否认主观上有非法占有故意的辩解,不予采信。

(二)关于本案是否单位犯罪的问题

证人王某、区某、李某、祁某、徐B等人的证言,爱胜公司工商登记资料、香港警务署协查的香港枫叶公司记录提要,相关协议、单证及被告人徐A、傅某的供述等证据,爱胜公司和香港枫叶公司均依法设立,且具有一定的组织结构形式和从事相应的正当业务活动;徐A、傅某分别以其各自负责经营的爱胜公司、香港枫叶公司名义实施所谓的外贸交易,且所得钱款进入公司账户。

作为爱胜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徐A,以爱胜公司名义实施虚假贸易行为,且获取的资金进入爱胜公司账户,爱胜公司的行为系犯罪行为,徐A应作为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刑事责任。而香港枫叶公司亦是依法成立,傅某以香港枫叶公司名义与爱胜公司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傅某也应作为香港枫叶公司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刑事责任。律师

(三)关于徐A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

浦东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出具的证明及被告人徐A的供述证实,浦东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对MU510航班(香港-浦东)入境旅客进行检查时,发现持马绍尔群岛共和国护照入境的被告人徐A身份可疑,经与网上追逃对象比对,确认徐系一涉嫌信用证诈骗犯罪的在逃人员,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徐A系网上追逃对象,在浦东机场入境时被边防检查站抓获,其不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关于自首的规定,不能认定自首。

被告人徐A、傅某在分别担任爱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香港枫叶公司实际负责人期间,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进口塑料粒子贸易的事实骗取被害单位信用证,并使用伪造的信用证随附单据、文件进行信用证议付,造成被害单位损失共计2,000余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证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

虽然公诉机关未对爱胜公司和香港枫叶公司提出指控,但被告人徐A、傅某仍应分别作为爱胜公司、香港枫叶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徐A与傅某共同商议,相互配合,其中傅某还伪造所有的附随单据、文件,到香港银行进行信用证议付、贴现等,傅某在共同犯罪中也起重要作用,依法不能认定从犯。

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二百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A犯信用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被告人傅某犯信用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1)沪二中刑初字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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