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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

洗钱一词是从英文“money laundering”中直译过来,早在上个世纪20年代美国芝加哥以阿里卡彭、约多里奥和勒基鲁西诺为首的庞大的有组织犯罪集团黑手党,该组织有一个财务总管购买了一台投币洗衣机,开了一个洗衣店,为顾客洗衣服,并收取现金,然后将这一部分现金收入连同其犯罪收入一起申报纳税,于是非法收入也就成了合法收入。从此,人们将“洗钱”一词专指那些通过某些方法将犯罪所得赃款合法化变“干净”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洗钱罪进行了特别的定义: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或者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或者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或者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六》又把“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都增加为本罪的上游犯罪。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的管理制度和社会治安的管理秩序。

本罪的犯罪对象只有七类犯罪,即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其他犯罪,如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人以本条所列五种行为之一为其“洗钱”,不能依本罪定罪处罚,而应当根据行为人具体犯罪行为方式、事先是否介入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依法追究其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共犯,或者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犯罪的刑事责任。

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贪污贿赂犯罪、及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其产生的收益,为了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实施了洗钱行为。具体说,有以下五种表现形式:

提供资金帐户。为犯罪分子提供银行账户,并为其转移赃款,为其转移犯罪所得提供方便。帐户往往掩盖了赃款持有人的真实身份,使赃款与赃款持有人在形式上分离,使司法机关难以追查赃款的去向。律师

通过转账或者承兑等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将上游犯罪的所得转往外地。

协助将资产转化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上游犯罪的行为人除了获得现金,还会获得不动产、汽车、古董、贵重金属等物品,行为人协助其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

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行为人以投资、购物、旅游、存款等各种名义,以汇兑、结算等方式,将犯罪分子的所得及收益转移到境外。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这主要是指:将犯罪收入藏匿于汽车或其他交通工具中,带出国境,然后兑换成外币或购买财产,或以国外亲属的名字存入国外银行,然后再返回本国;开设酒吧、饭店、旅馆、超市,夜总会、舞厅等服务行业及日常大量使用现金的行业,把非法获取的收入混人合法收入之中;用现金购买不动产等然后变卖出去;用“高昂”的价格购买某种劣质的产品甚至废料等将钱寄往异地或异国的同伙,以此将钱转移出去,使赃钱合法化等。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上述五种行为之一,不论其犯罪目的是否达到或其结果如何,均属既遂。洗钱行为人事先与赃款持有人没有通谋,如果事先与赃款持有人通谋,在其犯罪以后帮助洗钱的,应按照共同犯罪处理。

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

自然人犯洗钱罪的,没收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上以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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