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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定义

本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利}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人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了解、掌握或者非法获取的涉及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对证券、期货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内幕信息,在该信息尚未公开前,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买人或者卖出相关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内幕信息的行为。这里的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尚未公开的和可能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客体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证券、期货投资人的合法利益。律师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泄露内幕信息行为也只能是故意泄露的才构成本罪。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由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构成。本罪也可以由单位构成。此处的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主要是指由于持有发行人的证券,或者在发行人或者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会员地位、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律师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定罪量刑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如果同时具有内幕交易和泄露内幕信息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只能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一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行为人如果过失泄露内幕信息,则不构成犯罪。但所涉内幕信息如果涉及国家秘密,且情节严重的,则应当以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的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按照法律规定,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只有当内幕交易非法所得数额巨大、给他人造成损失数额巨大、造成股市动荡,影响了社会稳定,或者由于泄露内幕信息,造成类似以上情况的严重后果,确属“情节严重”的,才能按本罪处罚。否则,只能给以相应的批评、教育,或者依法予以行政或者经济处罚。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刑事处罚

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对单位犯罪中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个人处罚时,不再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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