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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定义

本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熏情节的行为。本罪是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七条的规定,吸收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的。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主体资格,或者虽然主体资格合法,但未经法定程序由本公司股东会议作出决议,或者未经依法报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虽经依法申请,但未获批准,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律师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的发行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一般具有非法募集资金的目的,为个人或者单位牟取经济利益。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可由自然人和单位构成,自然人主要是公司的发起人。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定罪量刑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如果数额尚未达到巨大,后果也不严重,或者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人,则属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可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刑事处罚

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犯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依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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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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