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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多个购销合同获取短期债权融资贷款犯骗取贷款罪

被告单位XGZX公司实际负责人被告人汤某为解决公司资金紧张问题,采取私刻印章及伪造贸易购销合同、商业发票等材料的方式,虚构其与浙江JLT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JLT)、浙江QS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QS)、上海TSJH管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SJH)三家公司共计1,500万元应收账款的事实,并以此骗取ZG银行宝山支行发放的短期债权融资贷款共计9,246,951.76元,用于归还其公司债务及日常经营,到期后无力归还。

被告人汤某又以上述相同方式,虚构其公司与浙江JLT、浙江QS、TSJH、苏州SH管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H管桩)、上海FN汽轮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FN)、嘉善ZS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善ZS)六家公司共计2,600余万元应收账款的事实,并以此骗取ZG银行宝山支行发放的短期债权融资贷款共计20,489,263.42元,用于归还其公司债务及日常经营,到期后无力归还。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XGZX公司诉讼代表人魏某、被告人汤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汤某的在案供述及其签字确认的伪造钢材购销合同复印件、销售提货合同复印件、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等材料;证人殷某等人的证言及浙江JLT、嘉善ZS、TSJH、上海FN、浙江QS提供的《情况说明》、单位公章、合同复印件及商业发票等材料;证人徐某等人的证言;律师

ZG银行上海分行提供的《国内商业发票贴现协议》、《有追索权国内融信达业务申请书》及银行账户明细等材料;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单位XGZX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相关工商登记材料;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

被告单位XGZX公司通过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汤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被告单位XGZX公司及被告人汤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汤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被告人汤某及被告单位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信。

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单位上海XGZX实业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三十万元。被告人汤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追缴被告单位上海XGZX实业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依法发还被害单位。(2013)宝刑初字第18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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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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