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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问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谓严重不负责任,在这里是指不履行或者虽然履行但不是正确、认真地履行自己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如果没有带来损失或者虽然带来损失但不是重大的损失,即使有上述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也不能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才能构成。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不是故意为之。律师

《刑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十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刑法第167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注册资本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应予追诉。

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造成国家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关于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试行)》

14.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国家利益遭受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属于“重大损失”的起点标准。

国家利益遭受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属于“特别重大损失”的起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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