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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塑料板材冒充PMMA次级板材进口犯走私废物罪

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供应链公司、被告人P、Z犯走私废物罪,P从德国采购一批废塑料板材,在明知该批货物规格不一致,不符合进口标准的情况下,委托供应链公司总经理、被告人Z办理进口事宜。该批货物到港后,Z在明知该批废塑料不符合进口标准,无法正常申报进口的情况下,仍接受P的委托,以“PMMA次级板材”为品名制作虚假报关单证,以供应链公司名义委托货运代理公司进行报关。经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鉴定,上述废塑料为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总计重量71.28吨。经上海洋山海关计核,该批废塑料偷逃应缴税额共计69,184.06元。

P、Z分别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并在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海海关缉私局责令被告单位供应链公司将涉案废塑料板材退运。供应链公司完成了上述货物的退运出口申报。

公诉机关认为,供应链公司和P、Z共同违反海关法规和环境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明知涉案货物不符合废塑料进口标准的情况下,采用伪报品名的方式,申报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共71.28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废物罪。P和供应链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Z在被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对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可以从轻处罚。供应链公司、P、Z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供应链公司积极进行退运,可对其酌情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对供应链公司判处罚金6万元;对P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5万元;对Z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万元。律师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P、Z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供应链公司的辩护人认为,被告单位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且积极认罪悔罪,预缴了罚金,希望法庭能够从宽处理。P的辩护人认为,P对进口板材的进口不熟悉,对涉案货物能否进口未得到明确答复,抱着侥幸心理才犯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涉案货物也予以了退运,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Z的辩护人同意公诉人关于坦白、退运、预缴罚金、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以及相关量刑建议,希望法庭对Z从轻处罚。供应链公司、P、Z分别向缴纳了6万元、15万元和2万元。

供应链公司和P、Z共同违反海关法规和环境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明知涉案货物不符合废塑料进口标准的情况下,采用伪报品名的方式,申报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共71.28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废物罪。P和供应链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Z均具有坦白情节,供应链公司和P、Z均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供应链公司积极进行退运,可酌情从轻处罚。供应链公司、P、Z自愿认罪认罚,被告单位与两名被告人于庭前缴纳了罚金,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决定对被告单位及两名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对两名被告人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相关合理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五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供应链公司犯走私废物罪,判处罚金六万元(已缴纳)。P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已缴纳)。Z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2019)沪03刑初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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