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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淫秽物品罪

走私淫秽物品罪,是指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进出境的行为。

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对象为淫秽物品,根据1988年12月新闻出版署发布实施的《关于认定淫秽出版物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对淫秽出版物提出了一个比较具体的认定标准具有以下特点的一般认为是淫秽出版物:

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

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

淫亵性地描写或者传授性技巧;

具体描写乱伦、强奸或者其他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足以诱发犯罪的;

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

6、淫亵性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或者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

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的淫亵性描写。

根据上述“淫秽物品”的定义和认定标准,淫秽物品分为以下几类:、淫秽音像制品,如电影胶片、电视片、录像带、幻灯片、激光视盘或者淫秽录音带、唱片、激光唱盘等;淫秽读物,如原版的境外淫秽书刊画报,境内出版社出版的外国、港澳台淫秽色情小说,境内不法分子翻印制作的港澳台淫秽小册子以及翻印的中国古代淫秽书籍、淫秽抄本;淫秽宣传品;淫秽图照,如诲淫的裸体男女或男女性交、变态性行为的图片;淫秽实物,即实物本身就是淫秽物品,而不是指印有图画的实物;淫药,参见卫生部、公安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查禁淫药的通知》附件《淫药品种表》;6、淫秽游戏软件、它是以计算机和游戏机作为演示和传播媒介的;其他淫秽物品。律师

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所谓违反海关法规,主要是指违反了《海关法》及国家其他有关禁止淫秽物品进出口的规定,如1995年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海关总署的《关于查禁淫秽物品进出口的实施办法》等法规。实践中主要有行为人绕开海关、检查站以及不如实向海关申报物品两种行为,根据刑法第155条、第156条的规定,有以下情况的,也构成本罪:1.直接向走私淫秽物品的罪犯收购淫秽物品的;2.领海、内海收购、贩卖、运输淫秽物品的;与走私淫秽物品的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其他方便条件的,以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共犯论处。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均可构成犯罪,依本条第2款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故意犯罪,而且必须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所谓以牟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走私淫秽物品是为了出卖、出租、放映或通过其他方式而获取钱财或者其他非法利益;所谓以传播为目的,是指行为人走私淫秽物品不仅是为了自用而是意图在社会上进行扩散。行为人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审判实践中,淫秽物品的数量既是确定走私行为是否达到犯罪程度的主要标准,也是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牟利或者传播目的的标志。

犯本罪承担以下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斯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般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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