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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高空铝合金作业提供不安全生产条件坠亡工人

被告人成C,系塑钢门窗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李丁,男,汉族,初中文化,上海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二期工程配套房铝合金门窗工程施工承揽人;被告人成C作为上海某塑钢门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无资质违规承接了康桥东路某公司二期工程配套房铝合金门窗工程,后又将铝合金门窗安装施工工程转包给不具备安装资质的李丁。

被告人李丁在承接项目后违反安全生产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安排工人从事施工作业。工人王A在厂房三层楼面窗台进行打硅胶及压皮作业时,不慎从约10米高处坠落身亡。

案发后,两名被告人先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被告人李丁如实供述了但被告人成C未能作如实供述。事发后,死者王A的家属已获得经济赔偿。

被告人成C、李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陈E的证言笔录,原南汇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康桥镇12.16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现场照片及相关书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赔偿协议书,公安机关的案发抓获经过记录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成C、李丁作为施工工程直接责任人,在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李丁有视为自动投案情形,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两名被告人能自愿认罪,被害者家属亦已获得经济赔偿,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宣告缓刑。为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判决如下:被告人成C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李丁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2009)浦刑初字第16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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