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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负责人未监管易燃物品造成爆燃构成犯罪

被告人王乙、肖P、黄某、赵某及张W(另案处理)分别担任纳米科技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管理部部长、制造部部长、次长、课长、车间主任,该公司对员工的安全教育、管理实行逐级负责制。

被告人王乙、肖P、黄某、赵某及张W在担任公司上述职务期间,未充分履行岗位职责,对公司制造部下属车间员工工作中如何安全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品白电油,未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对使用白电油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未进行监管。

公司制造部下属涂装课前置车间员工吴某使用未采用防护措施的平板车运输白电油进生产车间,途经风淋室除尘时,白电油发生爆燃,致使风淋室内员工被害人吴某、娄某当场死亡。经鉴定,吴某、娄某均系气体爆燃致烧死。

被告人王乙、肖P、黄某、赵某接公安机关通知后,至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律师

被告人王乙、肖P、黄某、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谭某等人证言,材料安全资料表复印件,爆燃伤亡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金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公安机关提供的和宏华进纳米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各部门负责的业务内容、职责情况说明及白电油使用情况说明,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尸表检验意见书及拍摄的死者照片,工伤死亡事故调解协议书及吴宗春家属出具的谅解书。

被告人王乙、肖P的辩护人均认为,被告人王乙、肖P的行为责任相对较轻,系过失犯罪,且有自首情节。本案的案发主要在于涉案公司在安全管理中存在缺陷,且事故的发生也具有一定意外性,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王乙、肖P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乙、肖P、黄某、赵某在生产作业中未充分履行岗位职责,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王乙、肖P、黄某、赵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乙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肖P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黄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赵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2)金刑初字第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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