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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挖掘机调搬物体安全规定砸中装卸工致死

被告人鲍某系建设公司仓库管理员,经公司堆场负责人沈S决定,将堆场内废钢铁卖给于某。

于某组织人员至位于宣桥镇的公司堆场装运废钢铁。下午1时许,被告人鲍某在缺乏吊装作业安全操作技能的情况下,违反挖掘机吊搬物体安全规定,在抓斗下方有人时仍操纵挖掘机下行,致抓斗直接砸中下方装卸人员赵W头部致死。

被告人鲍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事发后,经宣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于某已与死者的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支付了赔偿款。律师

被告人鲍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相关工商材料、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人民调解协议及收条,公安机关的案发抓获经过记录等证据。

被告人鲍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鲍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被害方已获得赔偿,对被告人鲍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宣告缓刑。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为保障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判决如下:被告人鲍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13)浦刑初字第8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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