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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无操作叉车证人员操作出人亡事故判缓刑

被告人郑Z在经营位于宝山区建材经营部期间,明知周Z(另案处理)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仍雇佣其在本单位操作叉车,且未对叉车进行定期检验,无证使用。

周Z在上述经营部内操作叉车向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上装载木材时,因操作不当致使木材滚落,砸到从旁边经过的被害人段D,致使段D当场死亡。

被告人郑Z在案发后报警并等候在现场接受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律师

被告人郑Z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Z、白某、刘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宝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事故情况报告》、《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报告》及相关调查材料;《居民死亡殡葬证存根》及被害人段恩晓的身份材料;《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工伤死亡事故经济补偿协议书》、《收条》;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案发现场照片及相关工作情况等证据予以。

被告人郑Z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郑Z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郑Z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Z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3)宝刑初字第4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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