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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装工擅离职守造成他人坠井坑判一年缓刑

电梯工程公司与商厦签订产品安装合同,约定电梯工程公司为商厦安装两部客梯。电梯工程公司指派被告人何H为项目负责人兼安全员,主要负责现场施工管理、安全监管等工作。

被告人何H、电梯安装工被告人蒋丙等人在南京东路商厦电梯安装施工现场工作。被告人何H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擅自离开作业岗位外出,且未对现场作业安全进行相关的布置。

被告人蒋丙在6楼电梯井道内独自进行电缆布线作业时,其违反施工安全规定,在电梯门口未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被害人张W误入电梯井道后,直接坠落至地下一层底坑,当场死亡。

被告人蒋丙在他人报警后留在案发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作了如实供述。被告人何H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某公司对被害人家属予以了经济赔偿。被告人蒋丙、何H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律师

被告人蒋丙、何H及指定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并有某公司的营业执照、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职务岗位证明、电梯安装施工方案;产品安装合同;电梯安装施工劳务协议书;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重大安全生产风险分析表;有限空间作业申请表;某商厦登高作业申请单、两名被告人的相关资质证书;证人黄某、王A、易某、邱某的证言;公安机关调取证据清单、现场照片、工作记录;居民死亡确认书;意外死亡赔偿协议书等证据。

被告人蒋丙、何H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俱应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蒋丙、何H具有自首情节,并能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故可依法从轻和酌情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指定辩护人关于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及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丙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何H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3)黄浦刑初字第4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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