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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安全措施让小工高空作业摔死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副厂长周Z就该单位2号楼南侧外墙部分水泥涂层脱落一事与被告人彭P商议整修事宜。被告人彭P在没有签订施工协议的情况下带领被害人周Y来到整修现场,其明知周Y无高空作业资质,且未采取相应安全措施,仍为周提供座板式单人吊具让周在2号楼的四楼与五楼之间的外墙屋檐檐口下进行铲除开裂水泥涂层的工作。

周Y在高空作业时不慎坠落至地面,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被告人彭P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并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事发后,上海某厂及被告人彭P已与周Y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其中上海某厂已支付60万元,被告人彭P已支付3.2万元。律师

被告人彭P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Z、姚某、丁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书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事故调查报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和解协议书、工亡责任事故赔偿协议书、调解笔录、收条、谅解书及公安机关工作情况等证据。

被告人彭P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彭P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彭P与上海某厂事发后已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支付部分钱款,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亦可对彭P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态度,可以适用缓刑。采纳辩护人提出要求对被告人彭P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相关辩护意见。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P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4)闸刑初字第6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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