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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工违章接电电死游泳馆水质员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被告人张乙在大宁路健美公司大宁路分公司游泳馆内担任场务工作,负责电工、设备检查维护等。因张乙未及时消除游泳馆内使用的转盘式转换电源插座的内装漏电断路器失效、单相三孔插座的相线接线柱与转盘外壳之间绝缘损坏等安全隐患,并在未具备电工资质的情况下,违规操作,造成固定插座的接地保护线缺失,供电线路中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等安全隐患。

上午9时许,该公司水质员即被害人蒋J在使用转盘式转换电源插座时,不慎被电击后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蒋J系遭电击死亡。被告人张乙在接到电话后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违规作业的事实。上海健力宝健美有限公司与蒋J家属达成了总计赔偿102万元的赔偿协议。

另查明,健美公司现已支付赔偿款45.9万元;被告人张乙自愿另行赔偿被害人家属3,000元。律师

被告人张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陈E、奚某、王A等人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书证营业执照、租赁经营合同、场务职责、安全用电操作规程、劳动合同书、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居民死亡殡葬证、事故调查报告、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收条、代管款收据、被告人张乙的供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询问笔录及公安机关工作情况等证据。

被告人张乙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所在单位事发后已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支付部分钱款,被告人本人亦自愿另行赔偿被害人家属3,000元,故亦可对被告人张乙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态度,可以适用缓刑。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乙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14)闸刑初字第7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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