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消防责任事故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和失火罪的区别

消防责任事故罪和失火罪是有一定区别的,本罪是行为人在拒不执行消防监督机构关于消防安全改正措施的通知,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造成严重后果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的犯罪。构成犯罪第一要有严重后果,比如人员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第二要求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而且拒绝改正。

失火罪是过失导致火灾,引发火灾导致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犯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有一定的重合,如果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改正拒绝采取措施的,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严重后果,属于法条竞合,按特别法条,就是按照消防责任事故罪处罚。律师

本罪必须是有违反以下法律的情况,如《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纺织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管理法规。还必须接到过消防管理给予的改正措施,拒绝改正。

构成本罪必须涉嫌一下情况之一可以刑事立案: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两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或者由其他严重后果的。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