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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玩忽职守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辨析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犯罪客体不同,前者是公共安全,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后者是危害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安全事故指的是一次性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下同)为特别重大事故;一次性死亡10-29人的为特大事故;一次死亡3-9人的为重大事故,一次受伤10人的事故。行为人瞒报、不报,贻误事故抢救,故而是危害公共安全,玩忽职守对伤亡人数没有上述规定。

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和义务的人员明知事故,为了逃避责任等目的,故意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来说就是贻误时机,干扰了救灾抢险工作的进行,导致安全事故没有得到合理的控制,或者事故进一步扩大,造成更多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后者是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到重大的损失,往往是在事故发生之前的不负责人,不履行工作职责。律师

犯罪的主体不同,前者可以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也可以是对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犯罪。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

犯罪客体不同,后者是生产、作业安全。前者可以是生产作业安全,也可以是其他公共领域方面的安全。

发生的阶段不同,前者是事故已经发生,在汇报事故过程中,后者是事故发生的过程中。

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不报事故,谎报事故,后者表现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违章操作引发事故。

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我们前文说过了,后者的主体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负有安全责任操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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