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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定义

本罪是指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众活动场所的公共安全,即公园、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场所中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是在举办大型的群体性活动中,违反在公共场所的群体性活动中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没有履行相关的注意、管理等义务,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在司法实践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主要表现为:(1)未经许可,擅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2)超过核准人数;(3)场地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存在安全隐患,如场地建筑不坚固,有发生倒塌坠毁的可能性;(4)消防设施不符合法定要求,如没有按照规定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通道和紧急通道被占用,一旦发生事故,消防车不能开进,人员无法逃离现场;(5)不法分子蓄意破坏,制造爆炸性事件;(6)没有制订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等等。律师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对发生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大型群众活动的策划者、组织者、举办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大型活动的安全举行、紧急预案负有具体落实、执行职责的人员。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即行为人对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所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的其他严重后果具有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主观心理。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定罪量刑

本罪属于结果犯。如果没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

本罪属实行单罚制的单位犯罪,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任人员。

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第六条规定:“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三千人以下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许可;人数在三千上的,由地(市)级公安机关许可;跨地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许可。作出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当向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书面决定。逾作答复的视为许可。公安机关在作出决定过程中,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如果行为人没有按照上述规定要求完成相关准备工作,应当认定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刑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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