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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定义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六)》第一条第二款增设的新罪名。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作业的安全。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是对正常的作业安全秩序的严重扰乱和破坏,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即危害了不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这里的强令是指明知违章并存在着很大的危险,很可能会发生安全事故,却怀有侥幸心理,自认不会出事,而仍然强迫下属进行作业。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主体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但必须具有强令资格的人。在司法实践中多是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的或者管理责的负责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特别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特别指出本罪的过失是指行为 人对所发生的后果而言,而对于既违章又冒险则是明知的。律师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定罪量刑

本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虽然实施了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但如果没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只属于一般责任事故,不构成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矿山生产经营,构成本罪的,作为从重情节依法处罚。

根据《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3)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这里包括明知没有安全保证,甚至已发现事故苗头,仍然不听劝阻、一意孤行,拒不采纳工人和技术人员的意见,用恶劣手段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等;事故发生后,行为人表现特别恶劣,比如事故发生后,不积极采取抢救措施抢救伤残人员或防止危害后果扩大,只顾个人逃命或抢救个人财物,使危害后果蔓延扩大;或者事故发生后,为逃避罪责,破坏、伪造现场,隐瞒事实真相,嫁祸于人。

根据《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危害矿山生产安全构成犯罪的人,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刑罚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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