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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改建门卫室发包无资质人员造成事故判缓刑九个月

被告人吴W违反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违章改扩建上海某电器有限公司门卫室,并将上述工程发包给未取得建筑资质的被告人秦某所经营的上海秦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

被告人秦某、姚某在未提供任何高空作业安全措施的前提下,由现场负责人姚某安排未经任何培训及无登高证的被害人刘甲等人,在浦东新区某路上海某电器有限公司进场铺设钢结构楼层板时,被害人刘甲不慎从9.5米高的二层顶钢梁上坠落,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刘甲符合高坠至颅脑损伤死亡。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证人蔡C某、吴W的证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工程合同、现场图、鉴定意见书、事故调查报告、协议书、收条、案发经过等。

被告人秦某、姚某、吴W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3名被告人均系自首,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可从轻处罚;建议对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秦某、姚某、吴W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秦某提出政府的调查报告中认定系“一般事故”,司法机关认定其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不妥;姚某提出根据劳动法规定“死亡1人”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其行为不应该构成犯罪;吴W提出秦某公司曾承建其公司主厂房,其应该有资质的,且工程的安全事宜均有秦某负责。

被告人吴W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指控事实;秦某公司是事故发生单位,系事故直接责任单位,化工公司不是直接从事项目施工的,相关的安全责任由秦某公司负责,故吴W对本起事故没有责任;吴W没有参与门房间改建,也没有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不适用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上海秦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2月,经营范围为建筑工程施工(凭资质)、轻钢结构、彩钢板的制造、加工、销售、安装等,无建筑施工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告人秦某系秦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律师

被告人秦某、姚某、吴W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伤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针对被告人、辩护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秦某作为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没有取得资质的前提下承接建筑项目,未落实安全措施,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疏于管理,对于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被告人姚某作为施工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随意招募施工人员,安排无证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导致事故发生,是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员;

被告人吴W未经施工许可,将建筑施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秦某公司承建,未审核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于事故发生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

尤其要指出的是,被告人吴W的行为虽然没有直接导致事故发生,但其违规发包等行为与事故最终发生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也与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间接因果关系。上述3名被告人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建设方,违反安全管理法规,不履行及消极履行各自的职责,最终导致伤亡事故发生,其行为已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悖于法律规定,不予采纳。

被告人秦某、姚某、吴W均有自首情节,且对被害人亲属作了经济赔偿,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根据各名被告人在本案工程施工过程中所应承担的不同职责及造成伤亡事故原因力的大小不同,在量刑幅度内对各名被告人酌情分别量刑。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姚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吴W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2012)浦刑初字第5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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