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未经批准建房,雇工坠楼死亡雇主犯罪

上海某公司未经土地部门规划许可及建设部门批准许可,在闵行区某路某号内施工建造生产辅助用房,并将项目中的某号楼劳务发包给不具备承揽工程资格及建设施工资质的被告人顾某。被告人顾某在未对施工项目制定施工方案、高处临边安全防护措施设置不到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情况下,组织人员进行施工。2被告人顾某雇用的木工向某在生产辅助用房某号楼顶层平台南侧临边进行支模作业。

被告人顾某接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顾某及某公司共同赔偿被害人向某家属100万余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顾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赵甲、赵乙、李某、张甲、陈甲、陈乙的证言,某公司提供的工程施工协议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场地租赁合同、情况说明、情况报告,闵行区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批准某公司新建某公司仓库及木材堆场工程申请使用土地的通知、建设用地批准书,某公司出具的关于某市场违建的情况说明、闵行区“三违”及安全隐患一户一档调查表、消防监督检查意见通知书。律师

被告人顾某在工程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而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顾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家属已得到经济赔偿并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以被告人系初犯、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等为由,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顾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顾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2014)青刑初字第686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