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酒后驾车,乙醇含量l.51mg/ml,获刑一个月

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轿车行驶至闵行区外环路吴中路北侧约2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l.51mg/ml。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姚某、盛某的证言,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书,公安机关的案发简要经过、工作情况、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确认。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2014)浦刑初字第3572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