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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发生车祸,致无损犯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周某酒后驾驶别克牌轿车沿杨浦区国定路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政立路南侧约150米处时,与上海海虹出租汽车公司驾驶员张某所驾驶、正常行驶的桑塔纳出租车发生碰撞,事故致张某所驾车辆物损计3,378元。事故发生后,张某拨打“110”电话报警,被告人周某留在现场等候警方处理。经鉴定,被告人周某事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6毫克每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律师

以上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出租车驾驶员张某的陈述,证人蔡某、张某的证言,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镇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机动车驾驶证、车辆信息资料,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书,公安局杨浦分局交警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物损评估意见书等证据。

被告人周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周某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周某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予以采纳,且鉴于被告人周某自愿认罪,故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严肃国法,维护公共安全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一千元。(2013)杨刑初字第1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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