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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全责,构成交通肇事罪

王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沿某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在超越位于其前方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孙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过程时,轻型普通货车与电动自行车左侧后部发生碰擦,致被害人孙某倒地受伤、车辆损坏,后被害人孙某在送医院救治途中死亡。经公安局浦东分局交警支队认定,货车驾驶者王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孙某即拨打报警电话,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浦东新区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并提供证人康某、黄某的证言笔录,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调查报告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书,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物损评估意见书,有关视频资料、户籍资料、收条、机动车驾驶证、车辆信息、担保书、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等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接警单和被告人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被告人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律师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发生交通事故,(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等情况构成本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具有视为自动投案情形,且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即犯罪情节较轻和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可以宣告缓刑,故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作者: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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