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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构成交通肇事罪

被告人陈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沿求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叶榭镇求康路菜场门口处,追尾前方未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被害人陈某所骑的电动自行车,致使被害人陈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本事故经责任认定,被告人陈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陈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甲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和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驾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能自愿认罪,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故对其适用缓刑。

根据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13)松刑初字第2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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