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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定义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指违反法律、法规,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刑法增设的新罪名。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管制刀具”,是指国家依法进行管制,只能由特定人员持有、使用,禁止私自生产、买卖、持有的刀具,如匕首、三棱刮刀等。“爆炸性物品”,是指具有爆炸性能的物品,如雷管、炸.药、爆破剂,等等。“易燃性物品”,是指汽油、煤油、酒精等各种极易燃烧的化学物品。“放射性物品”,是指铀、镭等各种具有放射性的物品。“毒害性物品”,主要是指各种对人体能够造成毒害的物品,如毒药、杀虫剂,等等。“腐蚀性物品”,是指各种对人体具有腐蚀作用的硫酸、盐酸等物品。律师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重大公私财物的安全和国家对管制物品和危险物品的管理,制度。国家对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和管制刀具以及其他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在使用、保管、运输、储存等方面,都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对于携带上述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更要严格控制,一旦发生危险,将会造成极大的损失。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不能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而违法携带。犯罪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主体

构成本罪的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定罪量刑

犯本罪必须满足两个条件: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携带上述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进入公共交通工具;情节严重的。对于情节显著轻微,携带数量很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则不宜认为构成本罪。本罪属行为犯,只要行为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进入了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一达到情节严重,即可构成本罪,其并不以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为构成必要。

如果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如果情节不严重的,则属违法行为,应当给予治安处罚,不以犯罪论处。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刑事处罚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犯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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