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破坏电力设备罪累犯再窃电缆从重处罚

范先生与“小××”(在逃)结伙,凌晨1时许,至东长治路××弄弄口一处架空变压器下,由范先生帮助“小××”攀爬电线杆并望风,由“小××”动手,对正在运行中的200米架空绝缘导线(型号04KV,JKYJ-120平方)实施盗割,致该处电网处于缺陷运行状态,东长治路至海门路部分路灯断电,影响道路照明。嗣后,范先生被赶赴现场的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经电力公司市区供电所核价,被盗割绝缘导线及修复费用合计18,000元。后范先生被赶赴现场的公安人员抓获。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单位员工陆先生的陈述,证人秦先生的证言,范先生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公司出具的《电力设施被盗的价值证明》,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拍摄的犯罪现场的街面监控录像照片及范先生的前科裁判文书等证据,并据此范先生的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范先生系从犯、累犯,提请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范先生定罪处罚。律师

法庭范先生否认参与盗窃,辩称案发当日凌晨其应“小××”要求,开电瓶车送“小××”至东长治路××弄处后,其即至附近吃夜宵,回到上述弄口时,才看见“小××”从电线杆上爬下来,其实际并不明知“小××”盗割电线。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法律适用均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被害单位员工陆先生的陈述证实,案发当日凌晨,其接报后前往案发地点抢修时发现,东长治路弄口的3只路灯间相连的4根电线中,北面的2根电线两头被剪断,电线被盗,南面的2根电线均一头被剪断,导致该路段路灯熄灭,影响道路照明。

证人秦先生的证言及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案发当日凌晨,其接到公安局虹口分局提篮桥派出所监控室通知后赶赴东长治路××弄弄口,将涉嫌盗窃电力设备的范先生抓获。律师

范先生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辨认笔录及公安局虹口分局拍摄的犯罪现场的街面监控录像照片分别证实,案发当日凌晨范先生与“小××”至东长治路一弄口的架空变压器下,二人商量后,由范望风,并下蹲让“小××”踩在其肩上爬上变压器盗割电线,并将两根割断的电线拖至弄口附近,后范先生被民警抓获。

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公司出具的《电力设施被盗的价值证明》,案发地点发生运行中的电力设施被盗事件,合计损失18,000元。

范先生的前科裁判文书,证实被告人的前科情况。

上列证据,由公安机关依法收集,并由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经庭审质证,证据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关于范先生否认参与盗窃的辩解,经查,范先生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辨认笔录及公安局虹口分局拍摄的犯罪现场的街面监控录像照片均证实,范先生与“小××”结伙,至案发处后,由范先生望风,并帮助“小××”攀爬电线杆实施盗割电线的行为,可见,范先生具有盗割电线的故意并参与了盗割电线,范先生的上述辩解与事实不符,无证据证实,不予采纳。

范先生与他人结伙,破坏处于运行中的电力设备,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范先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范先生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保护国家电力设备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范先生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责令退赔被害单位财产损失一万八千元。(2013)虹刑初字第634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