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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走电缆铜芯数百米损失数万赔偿损失

凌晨,田先生、孟先生、杨先生、倪先生(另案处理)结伙至康先生匝道处,采用大力钳剪割的方式,盗剪正在使用中的价值3220元的YJV-4康先生25平方铜芯电缆350米,造成被害单位康先生市路灯管理中心直接经济损失27685元,后将上述电缆出售给刘先生(另案处理)。

凌晨,田先生、孟先生、张先生、倪先生结伙至康先生路、,康先生路口以北编号为康先生的路灯变电箱处,采用大力钳剪割的方式,盗剪正在使用中的价值3075元的YJV-4康先生70平方铜芯电缆70米,造成被害单位康先生市电力公司康先生供电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4295.4元,后将上述电缆出售给他人。

凌晨,田先生、倪先生、张先生(均另案处理)结伙至康先生公路、康先生公路口以北编号为康先生的路灯变电箱处,采用大力钳剪割的方式,盗剪正在使用中的YJV-4康先生70平方铜芯电缆70米,因被公安机关发现而遗弃电缆并逃离现场,造成被害单位康先生市电力公司康先生供电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4295.4元。

孟先生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传唤后,如实交代了上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晚,田先生、孟先生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

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康先生市路灯管理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害单位康先生市电力公司康先生供电公司出具的失窃报告、情况说明,同案关系人张先生的供述,证人陈先生、唐先生的证言,康先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康先生市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照片、手机通话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律师

田先生、孟先生、张先生、杨先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致使供电线路遭到破坏,且危害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属共同犯罪。

孟先生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田先生、孟先生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田先生、张先生、杨先生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均能自愿认罪,且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各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并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对孟先生减轻处罚,对田先生、张先生、杨先生从轻处罚。

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田先生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孟先生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被告人张先生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杨先生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在案退赔款五万六千二百七十五元八角发还被害单位,其中发还康先生市路灯管理中心二万七千六百八十五元、康先生市电力公司康先生供电公司二万八千五百九十元八角。(2013)奉刑初字第10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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