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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电缆剪造成用户停电犯破坏电力设备罪

赵先生携带作案工具大力钳,爬上普陀区楼房屋顶,将沿线正在通电使用的由电力公司市北供电公司架设的型号为JKYJ-50平分毫米的绝缘架空导线剪断10米,导致该路段10户单位停电,造成重大公共安全隐患,社会生活秩序受到严重影响。

经鉴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340.56元。当天,赵先生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赵先生及其指定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和辨认照片,作案现场、作案工具、赃物照片,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电力公司市北供电公司保卫部出具的价值认定,电力公司电力设施抢修费用统一标准详细清单,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公安机关工作情况、户籍资料等证据。律师

赵先生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依法应予处罚。赵先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赵先生有前科劣迹,酌情从严惩处。

被告人的指定辩护人提出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赵先生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作案工具依法没收。(2014)普刑初字第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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