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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制作爆炸装置,解决经济纠纷

起诉书指控宋先生、付女士犯爆炸罪,宋先生因与曾先生之间经济纠纷未解决,遂产生实施爆炸的想法,并让其妻子付女士购买了液化气钢瓶。凌晨,宋先生利用液化气钢瓶、柴油、棉花被、木板等物品制作了爆炸装置。当日凌晨4时30分许,宋先生在付女士的帮助下将上述爆炸装置推至青浦区嘉松中路门口,以实施爆炸相威胁,要求解决经济纠纷未果后,在拧开汽油桶实施爆炸的过程中,被民警制止而未得逞。

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宋先生、付女士的供述笔录,证人证言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扣押清单,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证明,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厂房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调解协议、通告,案发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宋先生、付女士用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爆炸罪。宋先生、付女士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宋先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付女士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宋先生、付女士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故提请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审判。律师

宋先生、付女士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宋先生的辩护人以其当事人属如实供述罪行、本案系犯罪未遂为由建议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付女士的辩护人以其当事人系从犯、属如实供述罪行、本案系犯罪未遂为由建议法庭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有宋先生、付女士的供述笔录,证人证言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扣押清单,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证明,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厂房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调解协议、通告,案发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查证属实,被告人亦作了供述。

宋先生、付女士用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爆炸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宋先生、付女士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宋先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付女士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宋先生、付女士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关于宋先生的辩护人以其当事人属如实供述罪行、本案系犯罪未遂为由建议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付女士的辩护人以其当事人属如实供述罪行、本案系犯罪未遂、系从犯为由建议法庭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宋先生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付女士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6)沪0118刑初7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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