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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原过失投毒罪)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原过失投毒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中毒,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引起中毒,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中毒事件必须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才能构成本罪。律师

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一特征是本罪区别于投毒罪的关键所在。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故意犯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是过失犯罪;过失投毒罪没有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不构成犯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只要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投毒行为,不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是犯罪。

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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