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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内引燃蚊香放火构成放火罪

起诉书指控黄先生犯放火罪,黄先生在松汇中路长桥宾馆1015房间内,将若干张纸巾置放于蚊香上(距离蚊香点燃口七八厘米处),并将上述物品放置在客房床上,用打火机点燃蚊香后离开房间。当晚21时56分许,黄先生打电话报警称在长桥宾馆内有险情。民警到达现场排查后排除险情。

黄先生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黄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先生、赖某的证言,轨迹分析,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报警记录、抓获经过等证据。律师

黄先生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黄先生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黄先生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黄先生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扣押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2019)沪0117刑初9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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