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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摩托车被交警队暂扣,索要不成放火

李先生因在轨道交通一号线彭浦新村站附近无证非法运营,其所驾驶的三轮摩托车被公安局闸北分局交警支队五中队暂扣。被告人携带汽油(2升装饮料瓶)及打火机至闸北区临汾路交警中队要求取回三轮摩托车。

被拒后,李先生翻越栏杆进入交警中队大院内的暂扣车辆集中停放点,将携带的汽油浇在自己身上、被扣三轮摩托车上,并取出打火机欲点火,被赶来的交警当场制止并抓获归案。

李先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李先生在庭审中不持异议,且有公安局闸北分局指挥处科技科调取的监控录像,证人王先生、陈先生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理化检验鉴定回执单》,公安局闸北分局临汾路派出所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工作情况》及拍摄的作案工具、案发现场照片,公安局闸北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非机动车暂扣单》,李先生的供述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律师

李先生故意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予惩处。李先生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李先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提出的李先生系犯罪未遂且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请求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李先生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作案工具饮料瓶、打火机、衣物等予以追缴没收。(2014)闸刑初字第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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