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怀疑同事偷走手机,烧同事更衣室

韩先生是饭店的工作人员,工作期间手机丢失,怀疑其同事偷窃其手机,要求他人赔偿手机购置费,遭到拒绝。为此被告人怀恨在心。

要求赔偿未果,为泄愤将一袋装有袜子的塑料袋点燃,挂在该饭店员工更衣室的门锁上后离开,致该木门燃烧,被路人发现并叫来饭店员工扑灭。

检察院以放火罪指控被告人,上述事实,韩先生无异议,且有证人张甲、张乙、成先生、巫先生的证言,相关手机截图,闵行区物价局出具的结论书,闵行区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律师

韩先生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韩先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韩先生为泄愤在公共场所实施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故对被告人提出放火行为不足以引发火灾,尚未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结果程度的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系初犯、认罪等,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韩先生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15698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