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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令作战消极罪

违令作战消极罪的定义

本罪是指指挥人员违抗命令,临阵畏缩,作战消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违令作战消极罪的客体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军人参战秩序。《国防法》第56条规定:“现役军人必须忠于祖国,履行职责,英勇战斗,不怕牺牲,捍卫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军人参战秩序要求“为了消灭敌人,分队必须发扬勇敢战斗、不怕牺牲的精神,运用技术、战术去战胜敌人,绝不允许借口保存自己而消极避战”。军人在战时临阵畏缩,作战消极的行为,直接违背了军人参战的职责要求,挫伤部队士气,涣散斗志,扰乱了军人参战的秩序,将给作战造成严重危害。

违令作战消极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抗命令、临阵畏缩、作战消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在和平时期违抗上级某项命令的,一般按军纪处理,不构成本罪。作战命令,是指上级关于作战的命令、指示等。

“临阵”是指两种情况:一种是在战场上或战斗中;另一种情况是指部队虽然尚未进入战斗,但已受领战斗任务,正待命出击的场合下。“畏缩”是指贪生怕死,畏缩不前。“作战消极”是指行为人应尽全力而不尽全力,不图进取,消极怠战。

违令作战消极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根据本条的规定,只有指挥人员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指挥人员是在部队对作战、训练、施工、抢险、救灾等活动及日常行政管理实施组织领导的人员。律师

违令作战消极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在战场上或战斗中已受领战斗任务、待命出击的情况下,因畏惧战斗、贪生怕死,故意畏缩、作战消极。

违令作战消极罪的定罪量刑

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是构成本罪与否的重要认定标准。造成严重后果,是指没有按照上级要求完成作战任务;妨碍了作战部队之间的协同;因临阵畏缩、作战不力而贻误战机或造成人员严重伤亡、阵地失守、前线崩溃等。如果行为人主观上积极努力,创造条件争取完成任务,但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达到预期目的,以致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能认定行为人有作战消极的行为。

本罪与战时临阵脱逃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脱离了战斗岗位。本罪行为人仍在战斗岗位上,只是作战不积极;临阵脱逃罪的行为人己脱离战斗岗位,没有继续参加战斗。

本罪与玩忽军事职守罪的区别:本罪界限前者侧重于指挥人员在指挥部队执行作战任务时,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得力,以致整个部队行动迟缓、消极怠战,造成严重后果,指挥人员对此应负的领导责任;而后者侧重于指挥人员由于个人在指挥岗位上玩忽职守,以致造成严重后果,指挥人员对此应负的直接责任。

违令作战消极罪的刑罚

依照本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主要是指造成我军人员重大伤亡,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者军用物资严重损失,直至战斗、战役失利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主要是指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执行重要作战任务行动消极的,在紧要关头或者危急时刻作战消极的,煽动、串通其他部队和人员消极怠战等等。

《刑法》第四百二十八条 指挥人员违抗命令,临阵畏缩,作战消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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