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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的定义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是指军职人员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而自行将编配的武器装备的改作其他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器装备的使用秩序。武器装备是我军战斗力的主要物质基础。为了使武器装备正常地发挥效能,必须建立相应的武器装备制度。武器装备肇事的犯罪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武器装备的毁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破坏了武器装备的使用秩序,直接侵害了武器装备的使用制度,妨碍了武器装备正常地发挥效能。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各种武器装备,包括部队用于实施和保障作战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装备。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军人才能成为本罪主体。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自己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后果的主观心理状态。律师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的定罪量刑

本罪是结果犯,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这里的严重后果,参照《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造成战斗失利的;(2)造成重大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3)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4)造成武器装备或者国家和人民财产损毁,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的刑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罪。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特别严重后果,是指毁损重要武器装备的,伤亡多人的,严重影响部队执行重要任务的等。

《刑法》第四百三十七条 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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