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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并不是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诉讼程序,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对于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尚有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诉讼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补充侦查在程序上有三种: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第68条)、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第140条)和法庭审理阶段(第165条)的补充侦查。六机关《规定》第27条对《刑事诉讼法》第68条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作了修改,实际上已取消了审查批捕阶段的退回补充侦查程序。所以退侦只有两类:

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68条和第2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律师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审查起诉部门对于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和第166条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补充侦查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应当在1个月以内完毕。法庭审理阶段补充侦查法院不能主动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只有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建议,人民法院才能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补充侦查的方式,一般由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补充侦查的期限不能超过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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