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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的期限问题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沈洁律师律师经常接到客户咨询刑事诉讼中的有关期限问题,比较有代表性的有:“我的家人因为经济纠纷被公安局带去已经几个小时了,什么时候会回来?”“亲友被拘1个月了,大概什么时候可以见到他?”“朋友被逮捕几个月了,什么时候会判决?”

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统一在此进行解释和答复,如果仍有不明确的,可以到我所付费咨询:

第一,公安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传唤,询问案件有关事项的,最长不能超过12小时,并且不能连续传唤。同样的拘传时间最长也不能超过12小时。

第二,拘留。亲友涉嫌犯罪,公安机关(贪污案件是检察院)已经掌握初步证据,采取了拘留措施,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

第三,批捕期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律师

第四,逮捕。逮捕后,羁押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2个月的羁押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4种情形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也就说说经过批准逮捕,最长的逮捕羁押期限可以长达2+1+2+2=7个月时间,在加上之前的批准逮捕时间,可长达8个多月。如果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第五,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期限自接到补充侦查通知书后的次日起,不得超过1个月。

第六,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七,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八,决定逮捕期限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决定逮捕的期限自执行后的次日起10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日至4日。

第九,审查起诉期限。1.1个月;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4.退回管辖的,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诉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所以对于重大、复杂、犯罪集团案件,一个案子在委托人亲友被“带走”后数月甚至数年没有宣判的是有可能的,不过亲友也无需过于焦急,因为羁押期间的时间是可以折抵刑的,也就是说一人如果被判决5年有期徒刑,判决生效前已经羁押了6个月了,那么他实际需要服刑4年零6个月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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