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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强度超过不法侵害是否构成防卫过当

蒋女和人事陶女为了离职的事情闹得很不愉快,当蒋女再次去找陶女理论时,发生了肢体冲突,两人打得难分输赢,最后,陶女抓起地上的一只板凳打了蒋女好几下,导致蒋女一处手臂骨折,蒋女抓起桌子上的美工刀,一下子戳伤了陶女。因刺破肱动脉,构成失血性休克幸亏抢救及时,否则会导致死亡。

陶女被警察刑事拘留后,她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虽然自己用刀戳伤人事,但由于自己先被打成了股则,在慌乱中摸到桌子上的刀具,胡乱挥舞,目的是为了吓退侵害人,进行自我保护,避免本人的人身权利不在受到侵犯,故而行为不属于犯罪。

关于正当防卫,沈律师认为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造成损害的,是正当防卫。”根据现有证据可以看出,本案的起因是陶女打伤了蒋女一条手臂,双方的起因是单位的劳动纠纷,双方都没有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律师

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不能以正当防卫的手段、强度超过不法侵害的手段、强度就认为构成防卫过当,应综合全案的案情及证据来考虑。虽然蒋女导致了人事陶女严重受伤,但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在本案中,蒋女受到了不法侵害,人身权利受到威胁,在当时办公室没有其他人,精神高度紧张,一时难以判明对方不法侵害的真实意图和危险程度,对于采取什么防卫方式,造成多大的损害才能制止不法侵害,难以判断。

蒋女当时在桌子上拿到一把美工刀,胡乱挥舞,目的只是想吓走侵害人,进行自我保护,并没有明确针对侵害人进行刺击的行为,和哪些已经判明对方侵害意图,采取超出必要限度的防卫手段有所区别。不能认为蒋女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如果当时要求对对方的青海强度、意图判断后再作出和对方相适应的方式进行防卫,是对防卫人的苛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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