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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自首可以分为两种: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

一般自首

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根据一般自首的定义,比如满足两个条件才能认定为自首,其一是自动投案(参见本站其他文章《哪些表现属于自动投案?》),其二是如实供述,犯罪嫌疑人必须以各种方式向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只要求犯罪嫌疑人能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即可,只供述自己的次要的犯罪事实而回避主要犯罪事实,则不能视为自首。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律师

特别自首

又称准自首、余罪自首或余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这是由余罪自首的案犯已经因某罪归案待审或正在服刑的特殊情况所决定的。

对于自首人员的处罚,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刑法第68条第2款之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修正案八》的最新规定: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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