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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缓刑

缓刑,是有条件的对原判刑期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根据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不能少于1年。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察期间内一般不适用减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对原判刑期予以减刑,同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但减刑后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被判拘役的相应缩短的缓刑考验期最低不能少于二个月,被判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最短不能少于一年。律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刑法规定的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缓刑期满,宣告原判刑期不再执行;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漏罪没有判决,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漏罪进行判决,把前后两罪的刑期总和计算,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刑罚执行期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期;或者因在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查出有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漏罪未作判决而收监执行数罪并罚的,原执行的缓刑考验期不计算在刑期之内。

刑法除规定了一般缓刑制度外还规定了特殊缓刑制度,即战时缓刑制度。《刑法》第449条规定的战时缓刑制度,在战时对于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的犯罪军人,暂缓其刑罚执行,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本网站律师提示: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还判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经执行,附加刑不适用缓刑。

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他们的亲友都要求律师办出“取保候审”,以后好判个缓刑,沈律师认为的确取保的刑事案件,一般罪行相对较轻,在法院审理阶段也容易判缓,但也有例外。是否判缓刑主要看案件本身是否适合,一味的要求判决缓刑,也是嫌疑人等对刑罚的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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