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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后,在主动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的时候,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使案件得以侦破的行为,可视为立功。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是指揭发他人与自己共同犯罪的事实和揭发他人单独和他人与第三人共同犯罪的事实。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首先、确有犯罪事实存在,犯罪事实和普通的违法或者违反道德的行为是有区别的,犯罪事实要更为严重,违法行为依照行政法规接受行政处罚,比如劳教、拘留、罚款等。其次、揭发的犯罪事实和犯罪行为人是司法机关尚未发现的犯罪事实;最后、揭发的犯罪事实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

立功一般表现为:律师

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可以是正在交待自己犯罪事实的罪犯,也可以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罪犯,还可以是正在服刑改造的在押犯,包括与本案无关的他人或共同犯罪中其他犯罪嫌疑人的除本案之外的其他犯罪行为。

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

其他立功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他立功表现包括: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立功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犯罪分子因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使案件得以侦破的行为,可认定为立功行为,对于有立功行为的犯罪分子,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自首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修正案八》最新规定:删去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原文为: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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