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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中的合同效力问题

在刑事犯罪中,民事合同效力的问题应当区别对待,应当着重考虑犯罪行为与合同行为之间的关联性。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罗列了五项合同无效的条件。而刑事犯罪均可能构成上述的条件,因此,刑事犯罪中的民事合同效力问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确定。

首先,犯罪行为与合同行为的相互关系。例如,在一般民事合同的签订中,一方存在收取商业贿赂的问题并且构成了犯罪,那此时的民事合同不当然认定为无效。也就是说,合同签订过程中,一方的犯罪行为是否影响合同的效力,应当重点判断合同签订的指向性,也就是对于合同目的的结果追求。假设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一方的犯罪行为触犯刑律,并且签订该合同旨在规避法律监管、危害国家利益、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该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律师

其次,作为合同签订的一方,在签订合同时不知对方属于无权处分。例如,一方贩卖走私货物、一方贩卖盗窃的货物,即通过犯罪行为获得的赃物进行交易。我们认为,此种情况下,相对方是否构成善意第三人需要严格审查。

第合同相对方是否有查验对方合同标的来源的义务;

第该标的价值是否为合理的价格;

第相对方是否为专业人员等情况。

否则,这类民事合同均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最后,在审理民事合同案件时,还可能存在涉及刑事案件的问题。例如,合同诈骗、非法集资等问题。一般处理上述情况,法院的原则是“先刑后民”,即中止民事案件的审判,待刑事案件审判结束后再继续审理民事案件确定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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