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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入他人住房想犯罪,中止犯罪免除处罚

小雕随父母来上海,父母忙着打工赚钱,而他则无所事事。2021年的5月,有几天已经是非常炎热,气温达到了三十几度。小雕在家附近闲逛,为了节约钱,他父母在上海郊区,靠近市区的地方,租了一间农民房。在路上闲逛的小雕看到租住在附近的一名KTV小姐。看到对方只身一人正在房里睡觉,就产生了想强奸她的念头。无需担。

他从一侧窗户爬进了房屋,想和其对话,但是KTV小姐看到家中有陌生人,立即就呼喊起来。小雕停了害怕立即用一条毛巾捂住其嘴巴。后来看到对方非常惊恐,他自己也心生恐惧,就下手解开了被害人手上的绳索,逃离了现场。之后虽然没有看到警车经过,但是小雕自己每天惶惶不可终日,非常的害怕。

小雕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颈部勒痕,给其精神带来极大的恐慌,属于中止犯罪。对被害人造成了轻微的损害,不属于刑法上的损害,根据这些轻微的损害,暂且不能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但是本案中被害人因手脚被绳索捆绑,嘴巴被毛巾堵住,造成的精神伤害是无法避免的。《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律师

同样的案例有被告人巫先生曾经在包工头车先生的手下打工,因中饭期间在外喝酒,和同桌的其他工友发生了口角,巫先生被他人一巴掌打伤耳膜,后来打人者潜逃。事发后他要求包工头车先生对伤残赔偿,车先生认为这件事情是工友之间的纠纷,拒绝了赔偿。为了敲诈几万元钱财,他多次打恐吓电话给包工头。致使车先生的正常生活秩序受到严重扰乱,整天惴惴不安,不得安宁。虽然巫先生后来自动放弃了犯罪行为,没有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但是该行为已经严重扰乱车先生的正常生活。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状态。对于中止犯是否给予处罚就是看行为人有没有造成“损害”。刑法第二十四条的“损害”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危害结果:一是有形的物质损害。犯罪中止造成有形的、物质上的危害结果,对行为人进行处罚。包括造成他人的身体疼痛、轻微的伤害、微薄的财物损失等等。二是无形的精神损害。所谓损害,是指中止犯所造成的除了既遂的法定结果之外的一切损害结果。

刑法之所以规定对犯罪中止的处罚远轻于对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的处罚,就在于鼓励行为人悬崖勒马,放弃正在实施的犯罪行为,或积极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促使其迷途知返,从而大大降低犯罪既遂的可能性,大幅度减轻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中止行为没有造成损害,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物质损害,又称有形损害,是指因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权益而给受害人造成的经济上的损失。这种损害一般可用货币来估量,如财产的毁损、人身的伤害等。无形的精神损害。如故意杀人案中行为人中止犯罪,同时造成有形的被害人的身体损害和无形的精神损害高度的心理恐惧;又如强奸案件中的中止犯罪。如果犯罪中止,这些损害都可以得到减轻,甚至消失,所以对中止犯罪的均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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